【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应由什么决定】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,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嫌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,是一项重要的调查手段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的相关规定,留置措施的决定权和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。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总结与分析。
一、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的规定,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,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,并由特定的主体作出决定。具体而言:
- 决定主体:应当由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工作人员作出决定。
- 适用条件: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,且存在可能逃跑、毁灭证据、干扰证人等情形。
- 审批程序:一般情况下,需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;在特殊情况下,可能需要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或批准。
- 时间限制: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,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一次,但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此外,监察机关在采取留置措施时,还应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,包括告知权利、提供必要医疗保障等。
二、表格对比
项目 | 内容说明 |
法律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 |
决定主体 | 监察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 |
适用情形 |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,存在逃跑、毁灭证据等风险 |
审批程序 | 一般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,特殊情况需向上级报备 |
留置期限 | 初期不超过3个月,可延长1次,最长6个月 |
权利保障 | 告知权利、提供医疗保障、保障通讯等 |
后续处理 | 留置结束后,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|
三、结语
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,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。其决定权归属明确,程序严格,体现了法治精神和权力制衡原则。同时,也强调了对被调查人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,确保监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。